案情简介:
在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、上海某有限公司、钟某某、季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。陈某通过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向上海某有限公司、季某某借款40万元,并向该平台支付服务费用126528元,钟某就该服务费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张恒伟律师担任保证人钟某的代理人。钟某认为其在原告欺诈下,以为只是做个见证才会在保证书签字,并不是想为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做保证,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。钟某咨询很多律师,但律师们都认为钟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欺诈,法院会判决钟某应该按合同约定为服务费承担保证责。于是钟某找到张恒伟律师。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、判例,张恒伟律师独辟蹊径,从服务费合理性的角度打此案。其认为约定的服务费是借贷金额40万元的30%还多。但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中介作用,促使被告陈某和上海某有限公司、季某某完成借贷交易。并未有其他实质性服务,收取如此之高的服务费用,超过了其他同类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费收取水平,也不符合合同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,显失公平,故应减少相应服务费用。
法院判决:
1、一审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过高,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为由,在综合考虑服务总额、交易习惯、合同履行、逾期付费等因素基础上,重新确定了合同服务费用为原来服务费的30%。故作为保证人,张恒伟律师的委托人也只承担这部分保证责任。
2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该案中,张恒伟律师独辟蹊径,从另一思路上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