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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一方处分离婚协议中未变更登记的房屋,是否有效?
来源:木诚木律所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1-13
浏览量:642

案情简介:

谢某与李某某是夫妻,二人有一子李某。2009年,李某某与谢某协议离婚,双方签署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:系争房屋离婚后谢某放弃该房产权,该房产权利归李某某与李某所有;离婚后李某某支付谢某人民币40万元。二人离婚后,系争房屋产权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,产权仍登记在谢某、李某某、李某三人名下。201371日,谢某将其与李某某、李某三人共有房屋与于某签订《租赁合同》,约定:权利人谢某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于某,租期20年,月租金1500元;租金支付方式每3月支付一次;租赁保证金10万元,2014124日,于某进住系争房屋至今。另外,因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,于某另案起诉谢某偿还借款25万元。于某述称本案中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10万元即系向谢某的借款,且该借款包含在另案主张的25万元中。于某另述称签租赁合同前其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过系争房屋产权信息,签合同时未征求其他产权人意见。

20153月,李某某、李某委托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张恒伟律师代理此案。张恒伟律师认为: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处分行为无效。虽李某某与谢某离婚协议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属进行了分割,但未变更产权登记,故对外不发生效力。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某、李某和谢某三人名下,于某对此系明知,且其自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征求其他产权人意见,故其非善意第三人。其次,于某与谢某签订的租赁合同,名义为租赁合同,实质是借款的担保,租赁关系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综上,于某与谢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。合同无效,于某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李某某、李某,并承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。遂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:1、确认谢某、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;2、于某向李某某、李某支付2014124日至搬离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5000元;3、于某立即搬离并将系争房屋返还李某某、李某。

法院判决:

1、一审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2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,维持原判。

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恒伟律师抓住本案关键、一针见血指出要点,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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